(2017)苏0282民初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刘金岐与马得坦、宜兴市长宏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岐,马得坦,宜兴市长宏运输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2民初165号原告:刘金岐,男,193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马得坦,男,198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宜兴市长宏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红塔村红北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061856216B。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经济技术开发区融达汽车城6幢8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7673906815。原告刘金岐与被告马得坦、宜兴市长宏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宏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原告刘金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刘金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金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1元,由刘金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悦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殷 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