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1民初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刘建红、李明秋与王爱荣、魏凤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红,李明秋,王爱荣,魏凤秀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1民初371号原告:刘建红,男,1964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李明秋(曾用名李明七),男,1970年8月11日生,汉族。被告:王爱荣,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魏凤秀,女,1965年4月22日生,汉族。原告刘建红、李明秋与被告王爱荣、魏凤秀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刘建红、李明秋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无规避法律之行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红、李明秋撤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计1410元,由原告刘建红、李明秋负担。审判员 陈建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银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