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刑更4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蔡达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达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刑更4704号罪犯蔡达标,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东莞市,高中毕业,现在广东省阳江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2)穗天法刑初字第13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蔡达标犯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4日作出(2014)穗中法刑二终字第68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25年4月21日。执行机关广东省阳江监狱因罪犯蔡达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收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院审理期间,真功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多次向本院提交《关于对服刑人员蔡达标减刑的异议书》,请求驳回蔡达标的减刑申请,主要理由归结为蔡达标拒不退赃、毫无悔改表现、还有其他违法行为及民事纠纷,严重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因本案收到的社会异议较大,本院为查清事实、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特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及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等有关法院进行全面的调查。由于所涉案情复杂、执行情况也屡有变动,所需调查时间较长,本院依法办理了审限延长手续。经审理查明,罪犯蔡达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3次;2015年2月、8月、2016年2月获得表扬;2016年2月获得记功;2016年2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在服刑期间已履行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关于赃款情况,罪犯蔡达标挪用资金800万元,已全部退还;另挪用资金1050万元,已由真功夫公司以装修工程款冲抵7334971.41元,仍有3165028元未退赃;职务侵占1515万元,冻结蔡达标及同案犯李跃义9309811元,还有5840189元未退。未退赃款总额为9005217.16元。关于财产执行情况,执行单位广州市越秀区法院查封了蔡达标持有的真功夫公司的41.7%股权,评估机构对该部分股权的市场估价为64862.97万元。广州市越秀区法院于2015年10月14日作出拍卖蔡达标11%股权的执行裁定,于2015年10月21日作出拍卖蔡达标3%股权的执行裁定。在股权拍卖过程中,多次收到真功夫餐饮有限公司及其他案外人的异议,越秀区法院均作出裁定予以驳回,至今拍卖未完成。关于债权处理情况,在蔡达标服刑期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96号民事判决,判决潘宇海向蔡达标返还股权转让款人民币7520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已收到潘宇海执行款项42924599.97元,于2017年3月15日就提取蔡达标债务人民币42924599.97元的退款顺序事宜做了一份执行笔录,就赃款9005217.16元及迟延履行金1611483.6元共计10616700.76元发还给被害单位。现执行双方均提出异议,天河区法院正在审查异议中。就罪犯蔡达标减刑一案,本院书面向检察机关征求意见,检察机关答复称:基于你院已查清蔡达标的所有财产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且冻结金额远远超过赃款数额和民事债务以及没收财产的总额,但因为真功夫公司及案外人的多次异议使得拍卖无法顺利进行,蔡达标并非因个人原因不退赃或不履行财产刑,目前该案也在执行中,因此,对蔡达标依法可以减刑的意见没有异议。本院认为,蔡达标持有的真功夫公司的股权已经被执行法院依法冻结,且冻结金额(41.7%股权)已远超过赃款数额及民事债务及没收财产的总额(14%股权),越秀区法院只要拍卖蔡达标14%的股权足以清偿所有债务,但因真功夫公司及案外人的多次异议使得拍卖无法顺利进行。真功夫公司一方面以蔡达标不积极退赃不符合减刑条件提出异议,另一方面以真功夫公司的名义向执行本案的越秀区法院、天河区法院多次提出执行异议,使蔡达标的财产拍卖无法如期执行,非因蔡达标个人主观原因造成,对蔡达标拒不退赃、毫无悔改表现的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蔡达标在服刑期间主动履行没收财产100万元,同时通过诉讼获得7520万元债权的胜诉,并且正在执行中,因此,蔡达标并非因个人原因不退赃,且其亦积极主动配合执行,具有悔改表现,故不应影响其减刑。综上所述,罪犯蔡达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但因退赃实际未完成,狱内消费偏高,且犯两罪,故对其减刑幅度予以扣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达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4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 沛审判员 林浈量审判员 林惠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洋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