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2执10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处罚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12执10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大缺。法定代表人仲淑平,该厂厂长。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行政处罚一案,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日作出的(2016)苏1112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己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执行,依该裁定: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一、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大缺3组601平方米的土地;二、限期拆除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1390元。申请执行费7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履行,被执行人镇江市丹徒区财润五金厂主动履行罚款人民币11390元。申请执行费71元已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拆除违建、退还土地,本院依法对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山北村大缺3组601平方米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撤除费用进行评估,因无法评估,退回鉴定。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行政处罚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处罚权的实现取决于依法实施。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退还土地、撤除违建进行了调查、评估,综合各方因素确认退还土地、撤除违建的条件尚不具备,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2016)苏1112行审81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段为东审判员 张国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殷祥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