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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3刑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李朋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朋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523刑初109号公诉机关开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朋学,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住开鲁县,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2月9日被开鲁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开鲁县人民检察院以开检公诉刑诉[2017]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朋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席晓华、付瑶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朋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初,被告人李朋学在开鲁县东风镇太平沼林场义和屯作业区其本人承包的土地内非法种植农作物玉米,种植面积为34.76亩。经鉴定,该地块全部属于林地且对原林地构成严重毁坏。被告人李朋学到案后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朋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及照片、到案经过、开鲁县太平沼林场2017年3月1日证明、林地性质认定及林地毁坏程度认定技术报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朋学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严重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念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结合开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李朋学可予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朋学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志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家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