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1民初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陈勇刚与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勇刚,熊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981民初474号原告陈勇刚,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告熊军,男,47岁,汉族,湖北省应城市人,住应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勇刚诉被告熊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勇刚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勇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勇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陈勇刚负担。审判员 吴壮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