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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22民初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XX海与XX森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陆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陆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海,XX森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22民初544号原告XX海,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XX森,男,1957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原告XX海诉被告XX森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原告XX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的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海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XX海负担。审判员  李凯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玉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