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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刑终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林章旺盗窃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章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刑终415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章旺,男,1984年8月6日出生于福建省德化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德化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4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2年3月30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0月2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2016年6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审理德化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林章旺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2月8日作出(2017)闽05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林章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林章旺退赔给被害人梁某人民币291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林章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林章旺表示服从原判,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章旺申请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章旺撤回上诉。福建省德化县人民法院(2017)闽0526刑初2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生 计审 判 员 王  莹代理审判员 叶��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许 萍 萍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第三百零八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