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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3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映春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映春,王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3277号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东阳街道丹阳一路27号4幢23-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9286526D。法定代表人:廖代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瑛,该公司员工。被告:张映春,男,196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一号缙水楼台小区13单元6-1,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210175013。被告:王玲,女,196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双元大道一号缙水楼台小区13单元6-1,公民身份号码510215196410224529。本院在审理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映春、王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仪才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