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02民初264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邓世翔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邓世翔,符银仙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02民初2642号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波,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中段广福城A11-3幢6b号。委托代理人:徐黄平,系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务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邓世翔,男,彝族,1984年6月6日出生,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第三人:符银仙,女,汉族,1985年11月8日出生,西藏日喀则市,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邓世翔、第三人符银仙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1元,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昆明尊园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 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艳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