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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7民初5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宁与张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宁,张玉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568号原告:王宁,男,1989年1月19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玉民,男,1972年4月22日生,满族,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王宁与被告张玉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玉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张玉民给付劳务费10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被告经营矿山时雇佣原告王宁开钩机,月工资5000.00元,结算部分劳务费后,被告张玉民尚欠原告王宁110**元劳务费未付,2015年1月4日被告张玉民为原告王宁出具一张欠条,2016年底被告张玉民给付原告王宁10**.00元,剩余10000.00元劳务费经原告王宁多次催要,被告张玉民至今未付。被告张玉民未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2月至2011年1月被告张玉民雇佣原告王宁开钩机,为其在大字沟乡朝阳山村北沟、马场村、姜杖子村东南沟等地的矿点挖矿石,被告张玉民结算部分劳务费后尚欠原告王宁110**.00元,并于2015年1月4日为原告王宁出具一张欠款11000.00元的欠条,并约定2016年底付清。2016年底被告张玉民只给付原告王宁10**.00元,下欠10000.00元劳务费经原告王宁多次催要,被告张玉民至今未付。上述事实有原告王宁当庭陈述和欠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张玉民雇佣原告王宁为其提供劳务,理应及时全额支付劳动报酬,被告张玉民拖欠劳动报酬拒不给付,故原告王宁要求被告张玉民给付劳动报酬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玉民给付原告王宁劳务费1000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被告张玉民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智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