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5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黄庆与李家强、周正容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庆,李家强,周正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5执9号申请执行人黄庆,男,生于1965年10月27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李家强,男,生于1964年6月18日,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周正容,女,生于1967年2月11日,住四川省高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川1525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黄庆申请执行李家强、周正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2777元。执行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及即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高县人民法院院作出(2016)川1525民初415号民事调解书中被执行人李家强、周正容应付申请执行人黄庆的借款22777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淑君审判员 严 强审判员 黄 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 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