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6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龙红霞与王惠茹 刘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柳叶,王惠茹,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6执175号申请人王柳叶,女,195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王惠茹,女,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绛县。被执行人刘伟,男,198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绛县。(系被执行人王惠茹丈夫)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柳叶与被执行人王惠茹、刘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绛县人民法院(2016)晋0826民初12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惠茹所有的位于绛县二里半华信大道的房产证号为KF-****号的房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永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樊科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