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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2民初36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程兆勇与谢兆玻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兆勇,谢兆玻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3660号原告:程兆勇,男,1976年5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结红、胡兰翠,江苏勤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兆玻,男,1974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程兆勇与被告谢兆玻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程兆勇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程兆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元(原告已预交13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东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婷书记员  胡方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