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4民初88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4民初887号原告:陈某,女,1979年10月30日生,汉族,金寨县人,住金寨县。被告:洪某,男,1975年4月8日生,汉族,住金寨县。原告陈某与被告洪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8日以与被告洪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洪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刘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