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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胡海宝申请执行王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海宝,王占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139号申请执行人胡海宝,男,195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镇居委真武洞后街物资局家属楼一单元201室。被执行人王占志,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真武洞马王庙渠。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海宝与被执行人王占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申请执行人胡海宝于2017年4月12日自愿提交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本院予以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6)陕0624执13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磊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