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2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边会春、娄春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娄春胜,边会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29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被执行人娄春胜,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边会春,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李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6)吉03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与被执行人边会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边会春给付欠款38321.21.00元及执行费403.00元,现已执行交付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林万福审 判 员 曹 巍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盛守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