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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1执45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戴文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戴文荣,冯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1执45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住所地瑞安市安阳街道拱瑞山路瑞星花园A2幢1号1-2层、A1幢2层,组织机构代码:68668880-6。法定代表人潘国昌。委托代理人王棕、姜高津,系申请执行人职工。被执行人戴文荣,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被执行人冯群,女,1966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瑞安支行与被执行人戴文荣、冯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温瑞商初字第38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5月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戴文荣、冯群立即偿还编号为928052013029356号《中和授信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210万元、期内利息39209.04元、逾期利息(以210万元为基数按编号128052014004566号《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自2015年9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分别以借款期限内产生的每笔期内欠息为基数,从每笔期内欠息逾期之日起,从2015年9月19日起按编号为128052014004566号《借款支用申请书》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申请执行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戴文荣、冯群名下的坐落于瑞安安阳街道万隆花园6幢一单元602室的房产【证号:瑞安市房权证瑞(房)字第××号】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其对包括上述债务在内的编号为928052013029356号《最高额担保合同》项下所在主债务的优先受偿总额以最高债权额300万元为限;三、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戴文荣、冯群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既未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各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戴文荣、冯群在各大银行无可供执行存款;向瑞安市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冯群名下登记有牌号为浙C×××××长安牌车辆,本院于2016年8月5日予以查封并提交布控;向瑞安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戴文荣、冯群名下登记有坐落于瑞安市安阳街道万隆花园6幢1单元602室的房产(即本案抵押物),该房产于2017年2月24日被本院成功拍卖,所得价款2318000元,扣除法院执行费、受理费、房屋评估费、开锁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扣除退还税费后,本案申请执行人作为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所得2193762.91元,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后,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查询函、不动产权属查询表、车辆查询函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已成功拍卖,执行到位2193762.91元。本案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处置,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81执451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 执 行员  李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林宗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