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执9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天草制衣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国土资源局,聊城市天草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执933号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兴华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靳凤莲,局长。被执行人聊城市天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聊位路路西9-10幢。法定代表人:徐传成,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聊城市天草制衣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聊城市天草制衣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市国土资源局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周怀成审判员 贾忠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