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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2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起与被告李建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起,李建军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21民初423号原告:赵志起,男,汉族,1974年3月14日出生,住址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李建军,男,汉族,1973年1月16日出生,住址新疆乌鲁木齐县。原告赵志起与被告李建军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志起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建军的起诉。本院审理认为,原告赵志起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志起撤诉。案件受理费165.29元(原告赵志起已预交),减半收取82.65元,由原告赵志起负担。审判员  徐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