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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11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何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何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11民初758号原告:陶某男,女,199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被告:何某1,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闸区。原告陶某男诉被告何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某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1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陶某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何某1离婚;2、婚生女何某2由陶某男抚养,何某1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各半负担。事实和理由:陶某男、何某1于2010年5月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何某2。结婚后何某1对家庭不负责任,对女儿不管不顾,且与其他女性暧昧不清,导致夫妻双方经常吵架。现双方分居已久,夫妻感情已破裂,故提起诉讼。何某1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陶某男、何某1于2010年5月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女儿何某2。婚后一度夫妻关系融洽,后双方因何某1的交友问题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引起夫妻关系紧张。陶某男曾经于2016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和好。和好后夫妻关系曾有所缓和,后因双方又产生矛盾,于2017年2月开始分居生活。本院认为,陶某男、何某1婚姻基础较好,婚后也建立了夫妻感情,近年来主要是因为何某1交友不慎及双方对小孩的抚养等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紧张。经法院调解和好后双方夫妻关系有所缓和,之后又产生些许矛盾,但综合双方的婚姻基础、陶某男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本院确认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今后只要能够多交流沟通、加强理解、妥善处理双方之间的矛盾,和好也是有可能的。故陶某男要求与何某1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陶某男要求与何某1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陶某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判员  刘卫华二O二O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江冬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