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民初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常欣海、贾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常欣海,贾晓娣,常欣健,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231号之一原告:李军,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欣海,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贾晓娣,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常欣海之妻。被告:常欣健,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紫金花园*号楼*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张保房。原告李军与被告常欣海、贾晓娣、常欣健、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对被告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