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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2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李军与常欣海、贾晓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军,常欣海,贾晓娣,常欣健,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231号之一原告:李军,男,1988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振毅,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飞,河北人民长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常欣海,男,1985年8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被告:贾晓娣,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系常欣海之妻。被告:常欣健,男,1988年5月20日出生,现住衡水市桃城区。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智,河北高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胜利西路紫金花园*号楼*号门店。法定代表人:张保房。原告李军与被告常欣海、贾晓娣、常欣健、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8日立案。原告李军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军对被告衡水金鸿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审判员  赵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