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立东刑事附带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李立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217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张宏彦。被执行人:李立东,男,1979年12月21日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李立东刑事附带民事罚金执行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不存在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323执21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周和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铁丽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