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1执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小雲与孙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小雲,孙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1执732号申请人杨小雲,女,生于1994年3月,汉族,住南召县。被执行人孙乾,男,生于1993年2月,汉族,住南召县。申请人杨小雲与被执行人孙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6)豫1321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乾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公安机关追逃,现下落不明,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321执73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福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郑致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