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刑初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曾令辉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令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722刑初95号之一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令辉,绰号“飞鸡母”,男,1990年7月17日出生于四川省宣汉县,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售家具。2016年11月1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本院在审理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曾令辉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中,依法判决被告人曾令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退全部赃款。本院认为,为保障刑事案件中财产刑的执行,对查明的被告人所有的财产应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人曾令辉在银行的存款3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林峰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垭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