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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晶晶、邓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晶晶,邓小芳,魏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赖晶晶,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邓小芳,男,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魏丽平,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执行赖晶晶与邓小芳、魏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智   军审判员 邓   勖   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杨仓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增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