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5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赖晶晶、邓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赖晶晶,邓小芳,魏丽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5执746号申请执行人赖晶晶,女,1979年3月7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邓小芳,男,1959年3月30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琴江镇。被执行人魏丽平,女,1962年10月14日生。汉族,职工。住石城县琴江镇。本院在执行赖晶晶与邓小芳、魏丽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智 军审判员 邓 勖 强审判员 杨仓仓审判员杨仓仓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增 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