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3民终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峰、惠城区惠宝公园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峰,惠城区惠宝公园商行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3民终89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峰,男,汉族,1969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湖北省襄樊市樊城区。委托代理人:林塭丰,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城区惠宝公园商行,住所地:惠州市惠城区河南岸社区活动中心。经营者:林炳州。委托代理人:郑竹敏,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峰因与被上诉人惠城区惠宝公园商行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惠城区人民法院(2016)粤1302民初10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230元,减半收取605元,由上诉人负担。上诉人多预交的605元可向本院申请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志文审 判 员 胡 江审 判 员 于海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唐栩权书 记 员 叶秀婷附:相关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