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902刑初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林桂荣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桂荣,林桂荣,林桂荣,林桂荣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902刑初73号公诉机关茂名市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桂荣,男,1971年6月9日出生,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汉族,,大专文化,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柏坡村委会田洋仔村副村长,住茂名市电白区。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0月2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1月9日被逮捕。现押于茂名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郑严防、郑康均,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律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以茂南检公诉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桂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7年1月24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华丹、代理检察员黄梦园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桂荣及其辩护人郑严防、郑康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997年开始,茂名���七迳镇柏坡田洋仔村和茂名市鳌头镇下文贡村经常发生宗族械斗,并经常被下文贡村欺负,田洋仔村人出于防卫,村民共凑了5000元于2009年年底购买了4支火药枪等物品,后因为被告人林桂荣是该村的副村长,林桂荣就将该4支火药枪放在其家中代为保管至今。2016年10月25日,民警到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柏坡田洋仔村7号林桂荣的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火药枪4支和圆柱状金属体22根,并现场将林桂荣抓获。经鉴定,4支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可击发;22发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子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桂荣无视国法,违反枪支管理,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林桂荣对公诉机关之指控无异议,并称其已经认识到错误,愿意真诚悔过,保证今后遵纪守法,不进行上访。被告人林桂荣的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辩称:1、林桂荣非法持枪事出有因,是因为林桂荣所在的村多年来遭受邻村村民的欺凌无法得到好转,村民才自发购买枪支用于自卫,原保管人去世后,因林桂荣是村长,村民才放到他家中保管。2、涉案的4支枪支从未使用过,未对任何人造成伤害,社会危害性小;3、林桂荣认罪态度好,悔罪明显;4、林桂荣是其村致富带头人,其村民全体签字向法院请求对其适缓刑。经审理查明:1997年开始,茂名市七迳镇柏坡田洋仔村和茂名市鳌头镇下文贡村经常发生宗族械斗,并经常被下文贡村欺负,田洋仔村人出于防卫,村民共凑了5000元于2009年年底购买了4支火药枪等物品,后因为被告人林桂荣是该村的副村长,村民就将该4支火药枪放在其家中让其一直代为保管。2016年10月25日,民警到茂名市电白区七迳镇柏坡田洋仔村7号林桂荣的家中进行搜查,当场查获火药枪4支和圆柱状金属体22根,并现场将林桂荣抓获。经鉴定,4支枪形物体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枪支,可击发;22发弹形物体均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子弹(以上物品现均由茂名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局扣押保管,未随案移送)。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案件的来由。2、《抓获经过》、《立案发案破案经过》,证实案件侦破和林桂荣归案的情况。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林桂荣住处存放自制枪支和子弹的现场情况。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人身检查笔录,���实公安机关从林桂荣处缴获自制火药枪4支和自制子弹22发。5、指认照片,证实林桂荣对公安机关从其住处缴获的自制枪支和子弹进行了照片签认。6、痕迹检验报告,证实公安机关从林桂荣住处缴获的4支枪状物体为自制枪支、22发弹形物体为自制子弹。7、被告人林桂荣的供述,证实其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供述内容与审理查明一致)。8、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无法提取到相关证人证言。9、林桂荣的户籍资料、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七迳镇人代会主席团出具的《证明》,证实林桂荣已达刑事责任年龄,无前科劣迹,是七迳镇人大代表。10、七迳镇派出所、维稳办、柏坡村委会加盖公章的申请书和相关《情况说明》,证实林桂荣过往表现良好,带村民勤劳致富,深受群众好评。11、广东省公安厅人民来访回复、田洋仔村的信访材料和茂名日报相关报道,证实田洋仔村民因遭受侵犯而向有关部门信访的情况。12、林桂荣接受讯问时的录音录像视频光盘,证实其在审判前的供述是侦查机关合法取得。13、请愿书,证实田洋仔村及其村民向本院请求对林桂荣从宽处罚。上述证据除第13项由被告人林桂荣的辩护人提供外,其余证据均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为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桂荣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自制火药枪四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情节严重。公诉机关之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林桂荣是代其村集体保管枪支,主观恶意较小;其非法持有的自制火药枪形状较长,装填弹药���便,携带性和隐蔽性较低,对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性相对较低,且其在保管后从未实际使用过枪支,也未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等不良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林桂荣归案后能够坦白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林桂荣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林桂荣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桂荣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自制火药枪四支、自制子弹二十二发,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志强人民陪审员 梁统华人民陪审员 谭 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丹附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气枪铅弹五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千发以上的;(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三枚以上的;(五)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