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2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邱小平与赤壁市三国农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平,赤壁市三国农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914号原告:邱小平,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赤壁市三国农庄,住赤壁市。经营者:哈雄志,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邱小平与被告赤壁市三国农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邱小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邱小平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