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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281民初9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案件名称

邱小平与赤壁市三国农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小平,赤壁市三国农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281民初914号原告:邱小平,男,1973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赤壁市。被告:赤壁市三国农庄,住赤壁市。经营者:哈雄志,男,1980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原告邱小平与被告赤壁市三国农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原告邱小平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小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元,由邱小平负担。审判员  祝晓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