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98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