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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6民初1798号原告:王某,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告:陈某,男,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陈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秦志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