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702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卢计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卢计合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702民初1017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法定代表人:谢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该院员工。被告:卢计合,男,1982年3月2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卢计合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17日立案审理后,由审判员林显驹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委托代理人陈敢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计合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被告卢计合向原告支付医疗费130032元(该医疗费从2017年1月23日计至2017年3月11日1时25分止,从2017年3月11日1时26分起的医疗费之后再另行主张);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卢计合因交通事故于2017年1月23日进入医院重症监护一区住院治疗病情好转后转往骨科创伤病区治疗至今,被原告诊断为:严重多发伤,头部外伤,腹部闭合性损伤等。被告卢计合从2017年1月23日至2017年3月11日11时25分40秒止在医院共用医疗费188032元,已收押金58000元,尚欠原告医疗费130032元,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按金未果,故诉至法院。被告卢计合未作答辩,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间内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3日,被告卢计合因交通事故到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该院诊断为严重多发伤,头部外伤,胸部外伤,腰1-5椎体横突骨折,骨盆骨折、右侧胫骨内踝、腓骨下段骨折并移位,右踝关节半脱位,全身多处软组织挫擦伤,腹部闭合性损伤,低血容量性休克。被告从2017年1月23日起至今仍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尚未出院,截至2017年3月11日11时25分40秒止,被告用去医疗费188032元。被告已支付医疗费58000元,尚欠原告医疗费130032元。被告至今未付清上述欠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如诉称。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病案首页、入院记录、费用明细、欠费通知单为证,结合诉讼中当事人的陈述,经本院综合分析,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卢计合因交通事故而到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原告与被告卢计合之间已构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在该合同中,原告的义务是为被告卢计合治疗伤病,被告卢计合则履行支付医疗费的义务。本案中,被告卢计合至今尚在原告处住院治疗,原告已履行其义务,被告卢计合应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给原告。截至2017年3月11日11时25分40秒止,被告卢计合尚欠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130032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现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请求被告卢计合支付拖欠的医疗费用130032元,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卢计合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计合尚欠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医疗费用130032元,限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给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卢计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显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冬霞书记员 敖圣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