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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周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周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282民初973号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赵君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贺,住吉林省桦甸市(缺席)。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诉被告周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宝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周贺给付2013年至2015年度物业服务费3048.50元(其中2013年及2014年度为966.60元,2015年度为1115.30元)。事实和理由:周贺系阳光嘉园A区2号楼门市第10号门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3.27平方米,该小区由我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3年及2014年度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8元,2015年度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2013年至2015年度周贺共拖欠物业服务费3048.50元。故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周贺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周贺系阳光嘉园A区2号楼门市第10号门市房的业主,房屋建筑面积为103.27平方米,该小区由物业公司负责物业管理。2013年及2014年度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78元,2015年度收费标准为每月每平方米0.90元。2013年至2015年度周贺共拖欠物业服务费3048.50元。本院认为,物业公司与周贺已建立物业服务合同关系,周贺接受了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就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物业公司要求周贺给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贺于判决生效之日给付原告桦甸市日晖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3年至2015年度的物业服务费3048.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周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全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冷文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