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赵巍巍与吴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巍巍,吴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322民初989号原告:赵巍巍,男,198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被告:吴昂,男,198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赵魏巍与被告吴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魏巍到庭,被告吴昂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魏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135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月30日,被告因生产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13500元,并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借款的事实和金额,但为约定具体还款时间和借款利率。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均予以拒绝。被告吴昂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认为,因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吴昂欠原告赵魏巍借款13500元,有被告吴昂出具的借据予以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偿还该笔借款,与法有据。综上所述,被告吴昂应给付原告欠款13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赵魏巍借款135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69元,由被告吴昂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