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3民初1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贾长波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3民初1843号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夏邱镇石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春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学锋,莱州正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贾长波,男,1980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日照市。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贾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贾长波的告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81元,减半收取591元,保全费580元,共计1171元,由原告莱州市大唐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林浩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晓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