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104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104民初243号原告: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中街56号。法定代表人李广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兆军,上海市汇业(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西固区先锋路16号。法定代表人:宋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旭川,甘肃天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兰州西热东输经营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165.4元,减半收取计4582.7元,由原告兰州市西固五金交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作席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滕红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