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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622民初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钟德跃与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张羽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屏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德跃,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张羽飞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2民初180号原告:钟德跃,男,195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玉屏侗族自治县。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贞丰县珉谷镇菜园商贸区。法定代表人:左继龙,公司总经理。被告:张羽飞,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土家族,住贵阳市南明区。原告钟德跃与被告贵州方程建筑总公司、张羽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钟德跃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德跃撤诉。案件受理费563元,减半收取281元,由原告钟德跃负担。审 判 长  杨胜平审 判 员  姚 霁人民陪审员  舒尤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文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