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92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梁小平,邓丽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2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南京东路457号,组织机构代码:68597360-5。法定代表人:应勇,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北路18号江西钢材市场C区12号,77238521-1。法定代表人:梁小平。被执行人:梁小平,男,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被执行人:邓丽军,女,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28日作出的(2015)洪经民初字第91号民事判决书,分别于2016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梁小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于2016年6月15日向被执行人邓丽军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他们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梁小平、邓丽军至今未履行,被执行人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仍欠申请执行人南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997551.64元、利息5646996.15元(暂计至2017年4月11日止)、案件受理费38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51035元,共计9739574.79元;被执行人梁小平、邓丽军对被执行人江西惠源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述欠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以涉诉《银行承兑汇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400万元为限,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9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在本案审理中,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以(2015)洪经民初字第9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梁小平名下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65室(第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字第××号)及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720室(第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字第××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梁小平名下的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3#商业楼1065室(第1-2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字第××号)(以400万元为限);二、拍卖被执行人梁小平名下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万达广场A区A2办公楼-720室(第7层)(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洪房权证字第××号)(以400万元为限)。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南平代理审判员 李 凌代理审判员 张羽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 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