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伍永忠与谭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忠,谭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21号原告:伍永忠,男。被告:谭创,男。原告伍永忠与被告谭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剑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永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永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创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永忠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永忠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剑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