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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26民初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伍永忠与谭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永忠,谭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26民初121号原告:伍永忠,男。被告:谭创,男。原告伍永忠与被告谭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书剑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伍永忠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谭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伍永忠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创的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伍永忠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伍永忠负担。审 判 长  刘书剑人民陪审员  何 鑫人民陪审员  赵剑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聪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