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81执8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周建军与冯晓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建军,冯晓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8031号申请执行人周建军,男,197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常熟市。委托代理人钱晓冰,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宣梦静,常熟市双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冯晓磊,男,1983年11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响水县,现住常熟市。周建军与冯晓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581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冯晓磊给付周建军人民币47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元,由冯晓磊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4748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于2016年12月15日查封了冯晓磊所有的常熟高新技术开发区东南大道33号金狮薇尼诗花园25幢706房产,查封期限3年,因本案标的金额较小,申请执行人暂时不申请进行处置。同时,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等,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对本次执行情况未有异议,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暂不要求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81民初80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俊峰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温凯伦续行查封告知书一、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之法律后果。二、申请执行人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提交下列文件和证明:(1)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申请书;(2)原执行依据副本;(3)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副本;(4)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5)当事人信息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相关证据材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