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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范学庆与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庆,黎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320号原告:范学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黎帅,男,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范学庆与被告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学庆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黎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学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庆撤回对被告黎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范学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妍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