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02民初1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范学庆与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学庆,黎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2民初1320号原告:范学庆,男,汉族,1986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北省丹江口市。被告:黎帅,男,汉族,1992年2月8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原告范学庆与被告黎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雪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范学庆于2017年4月18日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黎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范学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学庆撤回对被告黎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后为25元,由原告范学庆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夏妍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