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10号原告:边某某,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长城村杨喇嘛界组155号。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周湾村周湾小组。本院在审理边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