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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4民初2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边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边某某,杨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4民初2310号原告:边某某,女198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海则滩乡长城村杨喇嘛界组155号。被告:杨某某,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周湾村周湾小组。本院在审理边某某与杨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边某某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边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边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