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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21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育贵与刘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育贵,刘胜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339号原告:杨育贵。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斌,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广东万士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胜标。原告杨育贵与被告刘胜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邓照光、刘艳巧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3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彦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胜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20万元以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2月25日,被告以其投资的佛山市昶达钉业实业有限公司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20万元,承诺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但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归还过一分钱。诉讼中,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交证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借条、佛山市昶达钉业实业有限公司企业信息查询打印件、农业银行转账回单等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采信。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5日,原告转账20万元至被告刘胜标的账户。被告出具一份《借条》给原告,确认向原告借款20万元,每月按2%计息,如有争议交由顺德区法院处理。以上事实,还有本院开庭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债务应当清偿。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转账凭证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款合同关系,且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支付借款的义务。被告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应按合同约定及法律的规定向原告清偿借款本息。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胜标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原告杨育贵清偿借款本金2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50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胜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罗 洋人民陪审员  邓照光人民陪审员  刘艳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捷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