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强、师娜、王平、侯艳芳、李小明、武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强,师娜,王平,侯艳芳,李小明,武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34号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三居委阿尔巴斯街西西鄂尔多斯路南。法定代表人:王虎林,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楠,系客户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博,系客户经理。被告:武强,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师娜,公民身份号码×××,女,198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王平,公民身份号码×××,男,197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磴口县,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侯艳芳,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李小明,公民身份号码×××,男,197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被告:武瑞,公民身份号码×××,女,1976年9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强、师娜、王平、侯艳芳、李小明、武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8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武强、师娜、王平、侯艳芳、李小明、武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1元,由原告内蒙古鄂托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肖继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好思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