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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2民初3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沈龙与肖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龙,肖勇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3040号原告:沈龙,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告:肖勇,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襄阳市。原告沈龙与被告肖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肖勇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金根元代理审判员  张 莉人民陪审员  石定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