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22刑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杨海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宣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海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722刑初75号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海,绰号“海儿”,男,生于1990年6月25日,住四川省宣汉县。2016年12月15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以宣检公诉刑诉[2017]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2017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谯惠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海先后三次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赵某、唐某、何某等人在自己家中吸食冰毒。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海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海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辩称2016年12月5日和6日只应算一次。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杨海容留吸毒人员张某、赵某在其家中通过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016年12月5日,���告人杨海在其家中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何某、张某、赵某通过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2016年12月6日,被告人杨海在其家中再次容留吸毒人员唐某、何某、张某、赵某以烫吸的方式共同吸食冰毒。同时查明,被告人杨海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6年12月7日起至2016年12月22日止),2016年12月12日又被宣汉县公安局处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2月15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来源系公安人员在检查时,杨海在家中容留他人吸毒时,被公安人员当杨查获。(2)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证实被告人杨海身份情况,具备刑事责任主体资格。(3)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4)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因吸毒被宣汉县公安局处强制隔离戒毒二年。3、证人证言:(1)证人唐某证言,证实一个月前她通过朋友认识了杨海,后确定了恋爱关系,她到宣汉时就到杨海家里去住。在认识杨海之前她就吸食毒品,杨海也是一直在吸毒。她认识杨海这一个多月时间在杨海家过夜有五六次,其中有三次和杨海一起吸食了毒品。昨天也就是12月5日,她从南坝到宣汉杨海家中,杨海给他朋友何某发微信,隔了一会何某就和其女朋友张某来了,杨海出去买的200元的冰毒和吸毒用的锡箔纸、吸管回来,他们三个人就开始用矿泉水瓶做吸毒用的壶儿,他们三个就在家里以烫吸的方式吸毒,她当时没有吸。晚上7时一个叫赵某的女娃儿来后看到桌子上的吸毒工具也开始吸毒,吸后一会就离开了。当晚她与杨海在房间里面睡觉,���某与张某在外面沙发上睡。第二天中午她们起床后,在外面喊了外卖进来吃完后,她和杨海、张某三人就开始继续吸食昨天剩下的毒品,何某没有吸,到了下午2点钟昨天来的那个叫赵某的女娃儿又来了,她就把剩下的毒品吸完了就离开了,接着警察就来了。(2)证人张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5日中午,她朋友海儿给她男朋友何某发微信叫她们去海儿那里耍,她们从汽车站家里出来到纸厂沟,何某就在杨海家里,她去接女儿放学,晚上八九点钟她去纸厂沟杨海家里找何某,看到杨海和他女朋友唐某、何某都在杨海卧室里,电脑桌上放着吸食冰毒的冰壶,还有打好的板子,海儿问她整不整两口,她就说整,海儿就给她烤冰毒板子,她就吸了几口,后她邻居赵某来了,自己拿着冰毒板子以烫吸的方式吸了几口,耍到凌晨赵某就离开了,她也就睡了。直到今天下午她才起床,耍了会游戏,赵某来了,把昨天剩下的冰毒板子拿着烤,吸了几口,又叫她整了几口,赵某接了个电话就走了,一会有人来敲门,何某开门后,警察就进来了。第一次是2016年10月份的时候,在杨海家中吸食冰毒,当时吸食的有她、赵某、杨海、唐某1、烂木柴。第二次也是在杨海家,有她、赵某、杨海、烂木柴。(3)证人何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5日中午,他朋友杨海给他发微信,叫他去杨海家里耍,他就把女朋友张某带起到杨海位于东乡镇纸厂沟的居民楼,张某有事,他先去杨海家看到杨海家还有一女的,杨海介绍说是他女朋友,叫唐某。后他和杨海一起下楼准备去买盒饭,走到楼下碰到张某回来,他又和张某先上楼,杨海说他去买饭,顺便联系别人买点冰毒回来,一会杨海买了饭和毒品以及吸毒用的锡箔纸、吸管回来,杨海说买的200��的毒品,他们四人先吃了饭后就开始做壶儿,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晚上也是喊的外卖到家里吃完后,一会赵某也来到房间,拿起桌上的冰毒工具开始吸食,一会就走了。当晚他和张某没回家睡在杨海家里的沙发上。今天中午赵某又来了,赵某、杨海、张某、唐某四人又在房间把昨天剩下的一小包冰毒吸食了,吸完后赵某离开了,一会警察就来了。(4)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5日,她朋友杨海给她发微信叫她去他家玩,晚上张某也给她发微信叫她去,她去到杨海家,看到室内有杨海、唐某、张某,还有一个不认识的男的,电脑桌上摆着吸毒用的冰壶儿,旁边还有打好的冰毒板子,她就拿过来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几口后就耍手机,唐某、杨海、张某和她不认识的那个男的就陆陆续续用烫吸的方式吸食冰毒,她在凌晨时离开了杨海家。今天下午三点钟张某叫她带包烟去杨海家,她买了10元的白沙香烟送到杨海家,看见电脑桌上还放着吸食冰毒的工具,她又吸了几口,并问张某吸不吸,张某也就吸了几口,后她男朋友打电话,她就走了,在楼下碰到公安便衣,要求她配合工作去敲杨海家的门,门开后警察就冲进去把吸食冰毒的张某、杨海等人抓了。3、被告人杨海供述,在二三个月前,张某去重庆之前住在他家,那次他和张某、赵某三人在他家吸食过冰毒,是张某找烂木材买的冰毒来吸,还有一次是个下午,他从外面回来在楼下碰到烂木材(真名叫龚某)和张某,张某把烂木材叫到他家去吸的冰毒,毒品是烂木材带的。2016年12月5日的时候,他在一个叫“演员”的年轻男子处购买了200元的两小包冰毒,吸毒工具是他自己做的,吸管和锡箔纸是他在纸厂沟对面副食店买的,当天在他家中吸毒的有何某、���某、赵某,唐某吸没有他没有看见。12月6日他与何某、张某、赵某、唐某在他家中吸毒,民警将他们当场抓获。大家都是吸毒这个圈子的人,都是朋友,所以他就让他们来家里吸食冰毒的。4、鉴定意见:宣汉县公安局检测报告书,证实杨海、赵某、张某等人的冰毒尿液检测均呈阳性。5、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杨海家中容留他人吸毒场所的情况和吸毒工具的照片。6、视听资料:现场抓获杨海及其吸毒人员的视频录相。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与本案相关连,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海明知他人吸食毒品,而在自己家中,先后三次容留张某、赵某、何某、唐某与自己一起吸食毒品冰毒,被告人杨海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杨海辩称2016年12月5日和12月6日在其家中吸食毒品,只应算一次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该犯罪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海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海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4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杨林峰人民陪审员 王益民人民陪审员 柯贞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侯维平附项:相关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