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225刑初1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金琪琪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琪琪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225刑初149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金琪琪,男,1990年3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住安徽省无为县。被告人金琪琪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13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6日被无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9日被无为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当日由无为县公安���执行。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无为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无为县看守所。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琪琪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琪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日20时40分,被告人金琪琪酒后驾驶贵GBZ5**号小型轿车沿无为县无城镇凤河路自南向北方向行驶,当行至无为县祥福汤门前路段处,追尾碰撞了由赵某驾驶的皖BU1X**号小型轿车,造成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无为县公安局民警在现场勘查时,发现被告人金琪琪有酒后驾驶的嫌疑,��将其查获。经认定,被告人金琪琪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抽取血样鉴定,被告人金琪琪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2017年2月3日,被告人金琪琪赔偿了被害人赵某的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金琪琪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朱某、谢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被告人金琪琪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金琪琪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金琪琪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责任,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金琪琪自愿认罪,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均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金琪琪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5月6日止。罚金人民币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田明龙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慧慧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