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223民初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6-21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陈某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23民初301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1969年12月8日出生,粮农。被告:陈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日出生,粮农。本院受理的原告孙某某与被告陈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外出打工,无法向其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当事人须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李永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马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