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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222民初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与田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田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天峨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1222民初97号原告:张某,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天峨县龙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某1,男,1978年9月24日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天峨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丽,广西华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田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懿、被告田某1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云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准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田某3归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至儿子年满18岁止。××治疗(500元以上)所需费用,凭发票,原、被告各负担一半。事实和理由:××××年××月××日,原、被告自由恋爱后,到八腊乡政府领取《结婚证》。××××年××月生育女儿田某2,已年满19周岁,现读大二;××××年××月生育儿子田某3,现已13岁,在读初中。因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建立不起感情,加上被告生性粗暴,动不动就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2016年4月,被告外出打工,至今不与原告联系,造成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此,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田某1辨称,原告起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不同意离婚。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即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身份及女儿田某2、田某3的身份信息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申请书、审查处理结果、婚姻状况证明用以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亦无异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原、被告到天峨县八腊瑶族乡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结婚证》。××××年××月××日生育女儿田某2,现读大二;××××年××月××日生育儿子田某3,现读初中。婚后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天峨县八腊瑶族乡八腊村上寨屯010号两栋一层楼房屋。本院认为,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1自愿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对儿女,夫妻关系长达二十年之久,有着较好的感情基础。原、被告双方因性格有异而产生矛盾,双方未有根本性矛盾冲突,主因是原、被告双方均未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作交流、沟通。在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诉称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多为儿女的健康成长考虑,互谅互让,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与被告田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300元。(收款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卢运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海燕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辨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应当及进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