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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9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8-12

案件名称

廖葵花、玉全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葵花,玉全赖,梁世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109执313号申请人廖葵花,女,1968年7月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申请人玉全赖,男,1964年7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兴宁区,系申请人廖葵花丈夫。被执行人梁世成,男,1980年2月25日出生,壮族,住南宁市邕宁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组织申请人廖葵花、玉全赖与被执行人梁世成进行协商,双方已一致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梁世成所欠申请人廖葵花、玉全赖的租款33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133元,被执行人梁世成分别于2016年12月30日之前偿还23000元(已兑现,款直接交给申请人廖葵花收取),于2017年4月17日支付申请执行费133元至本院(已兑现),于2017年4月30日之前付清余款10525元(届时直接交款给申请人廖葵花收取),如被执行人梁世成如期履行和解协议完毕,申请人放弃本案利息。因本案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书面同意终本。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宁市邕宁区人民法院(2016)桂0109民初4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或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可就尚未实现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景强审判员  钟桂天审判员  黄 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赖美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