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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民初55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与张磊、邓艳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张磊,邓艳芸,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5564号原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西斜七路东段2号。法定代表人:杨长魁。被告:张磊,男,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被告:邓艳芸,女,汉族,1983年11月9日出生,住西安市雁塔区。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6号绿地中央广场智海大厦10105室。负责人:曹江涛。原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诉张磊、邓艳芸第三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在本院立案并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陕西金丝路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周晓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白 静打印:相丽华校对:白静2017年月日送达 更多数据: